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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責任比連任大」怪不得她只想連任從不負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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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有樣學樣,9月12日,也拖14年的「合機案」突然定讞,傅崐萁判刑8年,即日將入監。其妻徐榛蔚是國民黨花蓮縣長提名人,在傅操盤下聲勢極佳,但關了傅崐萁還不夠,還得派懂得爬梳弊案、檢察官出身的蔡碧仲去代理,他下司法官訓練所25期出身的,必能「指揮」調查局、廉政署查出縣府預算及震災的特別情形,妙用無窮。

    民國69年,溫瑞安寫下武俠名著《四大名捕會京師》,塑造了冷血、追命、鐵手、無情等4大捕快,摘奸發伏的英雄事蹟;蔡政府則演出「四大名檢會京師」,高手的飛花摘葉、隔山打牛,冷血要追誰的命?鐵手要如何無情?劇力萬鈞,大家都等著看。

    何展旭  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  政事觀察站2018年10月22日  上午9:00

    促轉會因「東廠事件」,正副主委員雙雙請辭出缺,日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核定由該會專任委員楊翠代理主委,並表示此事「沒有爭議」,因為機關出缺一定要有人代理,以維持正常運作。只是此種說詞不但牽強硬拗,更明顯悖離法治,讓促轉會這個「違章建築」繼續拖垮政府威信。

    民主國家的行政組織,基本上必須具備「民主合法性」及「實質正當性」兩項要素。行政機關設置應符合「法律保留原則」,執行職務應受到民意監督,在法理上稱之為「組織法定原則」,不但機關的設立、調整、裁撤應循法定程序,機關的地位、權限、編制、構成員都應有法律明文規定。對於獨立機關而言,也必須符合這樣的要求,故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》第21條明定「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,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、任命程序、停職、免職之規定及程序」。

    依《促轉條例》第8條第1項規定:「促轉會置委員九人,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。行政院長為提名時,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,一人為副主任委員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;其餘四人為兼任」,同條第6項又規定:「委員因故出缺者,依第一項程序補齊」。換言之,促轉會的主委、副主委員及委員專兼任與否,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,缺了就只能依照任命程序補足,也就是由行政院長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的法定程序,才是合乎《促轉條例》的作法。

    行政院雖然辯稱是為了維持促轉會正常運作,並且認為「公平交易委員會」、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」及「中央選舉委員會」三個獨立機關,主委、副主委同時出缺時,都有行政院長任命代理,或是由委員共推一人代理的規定,因此促轉會亦可比照辦理。然而這種說法,更加證明行政院院長指派促轉會「代理主委」的違法性。

    《促轉條例》第1條第2項後段規定:「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」,但並不表示只要《促轉條例》未規定的事項,就可以隨便找法律來適用。尤其是有關機關組織的規範,不能任意比援引他機關的組織法,去創設出新的規範。否則,不僅違悖「組織法定原則」,更嚴重的是侵犯立法權,破壞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。

    《促轉條例》對於委員出缺,既然未設有代理的規定,就只能由行政院長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後補足,並無法推論得出「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代理」的結論。「公平交易委員會」、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」及「中央選舉委員會」正副主委出缺,可以有他委員代理,正是因為這三個機關的組織法均有明文規定所致(參照《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》第5條、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》第5條、《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》第4條),促轉會比照辦理就是違法。況且如果促轉會可以比照辦理,為什麼是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代理,卻不比照中選會模式,由委員共推代理?

    行政院又主張「行使同意權日期須由立法院決定,並非操之在行政院,懸缺期間機關必然要能正常運作,需有人暫時代理」,作為指派代理的理由。然而現在民進黨一黨獨大執政,握有行政、立法兩權,要通過任何法律或人事同意案,幾乎無所不能。目前促轉會的委員,從提名、行使同意權到任命,不就是在不到一個月內完成的嗎?根本毫無指派代理主委的必要,顯然這是政院便宜行事的托詞。

    況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的精神,為使獨立機關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,行政院院長既然依法有提名權,即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送請立法院同意,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,以維繫機關之正常運行。行政院院長如消極不為提名,自不符法律規定。因此,對於促轉會正副主委出缺,行政院院長所能作的,應該是儘快補提名人選,送立法院同意,完成法定的任命程序。行政院違法擴權去指派代理主委,卻又未立即補提名人選,明顯已是違法的行為。

    轉型正義的真正內涵,在於法治與人權。促轉會在充滿違憲質疑的情形下設置,又冒出「東廠事件」的違法濫權,如今又違法指派代理主委,已成了十足的法治「違章建築」。這樣的機關組織還談什麼轉型正義,又有何繼續存在的必要?

    ★★何不藉此機會更名為「促進全民共產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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